主要职责
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》(国务院2006年第471号令)、《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》(国务院2001年第299号令)、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》(国发[2006]17号)、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》(国调委发[2005]1号)和《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移民局机构名称和规格的批复》(鄂编发[2006]34号)文的精神,省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,负责三峡工程移民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和全省已建、在建、新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管理和监督。其主要职责为:
(一)贯彻国务院发布的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》、《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》和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》文件的精神,贯彻执行省委、省政府对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和措施,提出供省委、政府决策的建议和意见,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。
(二)审核移民安置机构规划大纲,全面准确地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,组织协调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,参与配合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,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(三)负责申报和审批年度计划,安排年度外迁移民任务,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。
(四)组织协调、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。
(五)负责管理各项移民专项资金,对其使用实行检查、监督,接受国家的稽查和审计。
(六)负责组织编制、审核移民后期扶持规划,检查监督后期扶持的效果。
(七)组织协调移民工程监理工作,制定年度监理计划,组织实施综合监理。
(八)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,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管理好各类专项配套资金,搞好对口支援,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。
(九)负责三峡工程建设期间湖北省内的水库运行的管理工作。
(十)负责移民工作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、外事、信访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全省移民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工程违法违纪的调查和处理。
(十二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